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行业协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开展协调沟通,反映相关诉求: (一)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争议; (二)协调本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组织的关系; (三)沟通本协会会员与市、区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协助市、区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四)在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监督行业内产品或者服务定价,协调会员之间的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五)开展行业统计、调查,参与涉及行业发展的行政管理决策的论证,向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相关立法以及有关技术规范、行业发展规划制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六)代表本行业会员提出涉及本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七)代表本行业会员依法提起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申请,协助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调查,参与反倾销应诉活动; (八)依法参与集体协商,签订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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