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的区,含光明、大鹏新区等管理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