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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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职责与管辖 第十条 市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规划土地监察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二)接受...
第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划土地监察工作,规范规划土地监察执法行为,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保护土地资源,根据法律、行政...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职责与管辖 第十一条 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辖区内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特区规划土地监察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规划土地监察,是指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职责与管辖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有关城市规划、土地...
第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规划土地监察工作应当遵循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原则。查处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职责与管辖 第十三条 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实行属地管辖。除跨区的或者市政府以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重...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规划土地监察实行市、区、街道三级管理,市、区两级执法的工作机制。 市、区、街道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是履行...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调查与处理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违反城市规划、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同时违反施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划土地...
第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各级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依法履行规划土地监察职责。 交通运输、住房建设、...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调查与处理 第十五条 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通过卫星遥感监测、航拍、电子监控和监察人员巡查等方式,及时发现规划违法行...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协助和配合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开展规划土地监察工作,对阻碍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依法...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调查与处理 第十六条 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遵守和执行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 鼓励新闻媒体加强对规划违法行为、土地违法行...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调查与处理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举报制度。 举报可以采取书面、口头或者其他方式。举报采取口...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职责与管辖 第八条 鼓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预防和控制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对...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调查与处理 第十八条 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对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受理以及案件的办理,应当通过全市统一...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职责与管辖 第九条 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履行下列监察职责: (一)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执行规划土地法律、法规、...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调查与处理 第十九条 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予以立案: (一)有证据证明违...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调查与处理 第二十条 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在履行监察职责时,应当有两名以上规划土地监察人员(以下简称监察人员)到场,并...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调查与处理 第二十一条 监察人员是案件的当事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回避。 ...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调查与处理 第二十二条 立案后,监察人员应当及时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收集、调取的证据范围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调查与处理 第二十三条 监察人员可以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可以复制,但应当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由原...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调查与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可以向当事人、证人发出调查询问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调查与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专门性问题需要进行鉴定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 鉴定机构有权...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调查与处理 第二十六条 监察人员有权进入现场进行勘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勘验。 勘验现场应当制作勘验笔录。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调查与处理 第二十七条 监察人员发现规划违法行为或者土地违法行为正在实施或者可能继续实施的,应当及时向当事人发出停...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调查与处理 第二十八条 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已经送达而违法行为人继续抢建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可以对抢建部分迳行拆除。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调查与处理 第二十九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分别处理: (一)无违法事实或者主要证据不...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调查与处理 第三十条 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对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 (一)罚款; (二)限期拆除违...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调查与处理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事实; (三)处罚依据;...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调查与处理 第三十二条 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依法送达并在三...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调查与处理 第三十三条 规划土地监察机构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交其法定代表...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调查与处理 第三十四条 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的,经本级规划土地监察...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调查与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以及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临时...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调查与处理 第三十六条 因行政处罚需要对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进行价值评估的,由市、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招标确定的评估...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调查与处理 第三十七条 违法加建、改建的当事人以拒绝入户等方式阻碍监察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勘验等执法活动的,处以五万...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调查与处理 第三十八条 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在履行监察职责时,发现向违反城市规划或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建设工程...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强制措施与执行 第三十九条 对涉及规划违法行为或者土地违法行为的房地产,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可以作出决定,限制其初始登...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强制措施与执行 第四十条 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对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可以依...
第四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强制措施与执行 第四十一条 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经本级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负...
第四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强制措施与执行 第四十二条 被查封的财物,由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加封封条,并妥善保管。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也可以委托第三人...
第四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强制措施与执行 第四十三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
第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强制措施与执行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依法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
第四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强制措施与执行 第四十五条 对于市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依照城市规划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强...
第四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强制措施与执行 第四十六条 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在实施强制拆除前,应当对拟拆除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进行勘验并制作...
第四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强制措施与执行 第四十七条 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实施强制拆除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不影响强制拆除的执...
第四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强制措施与执行 第四十八条 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实施强制拆除时,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通知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城市管...
第四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强制措施与执行 第四十九条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被拆除时,对于敷设其上的设备,应当一并拆除。室内未搬迁的物品,...
第五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强制措施与执行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中止强制拆除: (一)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复议机关决定...
第五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强制措施与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终结强制拆除: (一)人民法院判决或者复议机关决...
第五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强制措施与执行 第五十二条 强制拆除执行人员应当制作执行笔录。执行笔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住所或...
第五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强制措施与执行 第五十三条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被依法没收的,由市、区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与当事人或者人民法...
第五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强制措施与执行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拒不履行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通知征信机构载...
第五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强制措施与执行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
第五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强制措施与执行 第五十六条 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查处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行政问责制和共同责任考...
第五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强制措施与执行 第五十七条 市政府应当建立规划土地工作督察制度,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政府执行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法律...
第五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强制措施与执行 第五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检举、控告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在履行规划土地监察职责中的违法行为,有关...
第五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强制措施与执行 第五十九条 上级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对下级规划土地监察工作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 (一)重大执法行动...
第六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强制措施与执行 第六十条 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法给...
第六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强制措施与执行 第六十一条 负有协助查处规划违法行为或者土地违法行为职责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配合规划土地监察机构...
第六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强制措施与执行 第六十二条 监察、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没收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依法没收的违法...
第六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规划国土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违反规定作出规划土地审批、许可或者其他行...
第六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的区,含光明、大鹏新区等管理区。
第六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对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市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