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调查与处理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调查与处理 第三十八条 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在履行监察职责时,发现向违反城市规划或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建设工程供水、供电或者出售预拌混凝土的,应当书面通知实施上述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供水、供电或者出售预拌混凝土。单位或者个人收到通知后未按要求配合执法的,处以每场所五万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