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调查与处理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调查与处理 第三十七条 违法加建、改建的当事人以拒绝入户等方式阻碍监察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勘验等执法活动的,处以五万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