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强制措施与执行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强制措施与执行 第三十九条 对涉及规划违法行为或者土地违法行为的房地产,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可以作出决定,限制其初始登记或者转移、抵押登记。房地产权登记机构收到规划土地监察机构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决定后应当及时办理。 违法状态消除或者当事人履行有关行政处罚决定后,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作出决定,并及时通知房地产权登记机构解除对有关房地产的权利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