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强制措施与执行
第四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强制措施与执行 第四十一条 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经本级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负责人签发的查封、扣押决定书,并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实施查封、扣押时,应当制作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两份,由监察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后,由当事人和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分别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