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强制措施与执行 第四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强制措施与执行 第四十三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