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强制措施与执行

第四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强制措施与执行 第四十五条 对于市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依照城市规划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由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所在区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予以拆除。 前款所称符合强制执行条件是指,经依法公告、催告,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决定、行政诉讼判决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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