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强制措施与执行 第四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强制措施与执行 第四十七条 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实施强制拆除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不影响强制拆除的执行。 强制拆除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