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强制措施与执行
第四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强制措施与执行 第四十九条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被拆除时,对于敷设其上的设备,应当一并拆除。室内未搬迁的物品,由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代为搬迁,并交予当事人。所搬出的财物无法交予当事人的,由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在有关基层组织见证下登记造册,并妥善保管,公告当事人认领。 三个月后仍无人认领的,按照确认无主财产的法律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