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强制措施与执行 第五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强制措施与执行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中止强制拆除: (一)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复议机关决定中止执行强制拆除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经审查认为确有理由的; (三)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认为需要中止强制拆除的其他情形。 中止强制拆除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恢复实施强制拆除。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