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强制措施与执行 第五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强制措施与执行 第五十二条 强制拆除执行人员应当制作执行笔录。执行笔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住所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职务等; (二)被执行强制拆除物的名称、地点; (三)强制拆除的时间、过程及结果; (四)执行强制拆除人员、见证人员签名; (五)制作执行笔录时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