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强制措施与执行

第五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强制措施与执行 第五十三条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被依法没收的,由市、区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与当事人或者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 被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需要办理产权登记的,由接收单位依法补办相关手续后凭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文书以及有关材料向房地产权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市房地产权登记机构应予办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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