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强制措施与执行
第五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强制措施与执行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不服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的,由区政府或者市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受理;不服市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的,由市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受理。 当事人对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强制执行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强制拆除的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