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强制措施与执行 第五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强制措施与执行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拒不履行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通知征信机构载入行为人信用记录。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