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强制措施与执行 第五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强制措施与执行 第五十六条 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查处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行政问责制和共同责任考核制,将规划违法和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