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强制措施与执行 第五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强制措施与执行 第五十七条 市政府应当建立规划土地工作督察制度,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政府执行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以及规划土地监察机构的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需要向区政府、街道办事处派驻规划土地工作督察员。规划土地工作督察员代表市政府履行规划土地监督检查职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