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强制措施与执行 第五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强制措施与执行 第五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检举、控告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在履行规划土地监察职责中的违法行为,有关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将处理结果按照规定告知举报人、控告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