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强制措施与执行
第六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强制措施与执行 第六十条 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接到规划违法行为或者土地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后不按规定受理、登记的; (二)在责任地段内不履行日常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规划违法行为或者土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发现规划违法行为或者土地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报告,情节严重的; (四)对规划违法行为或者土地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 (五)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