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强制措施与执行 第六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强制措施与执行 第六十一条 负有协助查处规划违法行为或者土地违法行为职责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配合规划土地监察机构的执法工作,其所在部门或者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应当责令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