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规划国土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违反规定作出规划土地审批、许可或者其他行政行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在查处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前款规定的规划土地审批、许可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