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强制措施与执行 第五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强制措施与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终结强制拆除: (一)人民法院判决或者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强制拆除决定的; (二)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 (三)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认为需要终结强制拆除的其他情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