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强制措施与执行

第四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强制措施与执行 第四十八条 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实施强制拆除时,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通知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消防、医疗卫生等部门以及物业管理、通讯、供水、供电等单位派员到场协助实施强制拆除。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当派员到场并按照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 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实施强制拆除时,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需要对拆除行动进行组织协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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