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强制措施与执行 第四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强制措施与执行 第四十六条 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在实施强制拆除前,应当对拟拆除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进行勘验并制作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应当包括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名称、地点、结构、建筑面积、装修标准等内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