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强制措施与执行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强制措施与执行 第四十条 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对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可以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