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调查与处理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调查与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可以向当事人、证人发出调查询问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调查询问。 监察人员可以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并制作笔录。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监察人员和被询问人员分别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监察人员应当在笔录上予以注明。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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