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调查与处理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调查与处理 第二十三条 监察人员可以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可以复制,但应当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由原件出具人签名或者盖章。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