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调查与处理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调查与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专门性问题需要进行鉴定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 鉴定机构有权查阅鉴定所需的案件材料、询问当事人和证人。 鉴定机构应当就鉴定事项作出鉴定结论,并向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提交书面鉴定报告。鉴定报告由鉴定人员签名并加盖鉴定机构的印章。 鉴定费用由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承担。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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