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调查与处理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调查与处理 第二十二条 立案后,监察人员应当及时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收集、调取的证据范围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