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调查与处理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调查与处理 第二十条 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在履行监察职责时,应当有两名以上规划土地监察人员(以下简称监察人员)到场,并出示执法证件。不按前述规定行使职权的,被监察人有权拒绝接受监察。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