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调查与处理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调查与处理 第十九条 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予以立案: (一)有证据证明违法行为已经发生; (二)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三)属于规划土地监察机构管辖范围。 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并将理由告知案件移送单位或者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