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职责与管辖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职责与管辖 第九条 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履行下列监察职责: (一)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执行规划土地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或者调取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对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进行调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就监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四)对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五)依法对规划违法行为产生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实施强制拆除; (六)依照本条例对违法抢建的建筑物迳行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