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职责与管辖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职责与管辖 第八条 鼓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预防和控制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进行劝阻和制止,并及时向所在街道办事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报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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