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 鼓励新闻媒体加强对规划违法行为、土地违法行为和规划土地监察工作的舆论监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