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协助和配合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开展规划土地监察工作,对阻碍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 探索建立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和公安机关证据收集、信息共享、执法联动的协作机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