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调查与处理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调查与处理 第十五条 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通过卫星遥感监测、航拍、电子监控和监察人员巡查等方式,及时发现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 规划国土、住房建设、城市管理、房屋租赁管理等部门或者机构在办理行政许可、验收、备案或者监管过程中发现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告知规划土地监察机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