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调查与处理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调查与处理 第十六条 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遵守和执行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应当作出书面记录或者录音、录像。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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