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调查与处理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调查与处理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举报制度。 举报可以采取书面、口头或者其他方式。举报采取口头或者其他方式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作详细记录。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