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调查与处理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调查与处理 第十八条 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对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受理以及案件的办理,应当通过全市统一的规划土地监察平台进行,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