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各级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依法履行规划土地监察职责。 交通运输、住房建设、水务、市场监督、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开展规划土地监察工作,配合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调查取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区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规划土地监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