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规划土地监察实行市、区、街道三级管理,市、区两级执法的工作机制。 市、区、街道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是履行规划土地监察职责的专门机构,依法开展规划土地监察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