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特区规划土地监察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规划土地监察,是指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执行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规划违法行为)和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