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职责与管辖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职责与管辖 第十一条 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辖区内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二)查处辖区内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案件; (三)协调和执行辖区内违法用地清理和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强制拆除工作; (四)督促辖区内街道办事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开展日常巡查等工作,指挥、调度辖区内街道办事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开展联合执法、交叉检查; (五)承办市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区政府交办的其他规划土地监察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