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职责与管辖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职责与管辖 第十条 市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规划土地监察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二)接受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三)组织查处跨区的或者市政府以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重大案件; (四)组织区、街道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开展跨区和重大执法行动; (五)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各区、街道办事处的规划土地监察工作; (六)建立规划土地监察统一信息平台,为全市规划土地监察提供科技手段,实现全市规划土地监察信息共享; (七)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规划土地监察职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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