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调查与处理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调查与处理 第二十八条 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已经送达而违法行为人继续抢建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可以对抢建部分迳行拆除。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