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调查与处理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调查与处理 第三十条 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对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 (一)罚款; (二)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 (三)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 (四)没收违法所得;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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