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调查与处理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调查与处理 第三十二条 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依法送达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决定书内容予以公告。公告应当张贴在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显著位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