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调查与处理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调查与处理 第三十四条 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的,经本级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每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在批准延期后将延期事项告知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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