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调查与处理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调查与处理 第二十九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分别处理: (一)无违法事实或者主要证据不足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三)违法行为轻微,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通过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并跟踪监管。 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按照听证的有关规定办理。